部分外采用工未披露 华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华塑股份(600935.SH)于近日在上交所上市,公司此次IPO发行3.86亿股、募资15.21亿元投建2*300MW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年产20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年产3万吨CPVC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实地调查发现,作为一家主营聚氯乙烯(下称“PVC”)、烧碱的公司,华塑股份存在大量“劳务外包”情形,但公司对此轻描淡写,公司劳务外包的人数规模、管理方式、定价方式及其公允性均未披露。受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氯碱化工企业的盈利水平对成本较为敏感,华塑股份理应详细披露公司劳务用工情况,公司涉嫌通过劳务外包形式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其持续盈利能力有待观察。

对此,华塑股份在回复《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提纲时称,公司为专注主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对于部分服务采取外购方式。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外委、外包服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

部分外采用工未披露 华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大量外采用工未披露

作为安徽省最大的盐化工企业,华塑股份在安徽省定远县的角色举足轻重。公司厂区坐落于定远县炉桥镇盐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现场看到,一条近十米宽、超两米深的河流环绕着占地390公顷的华塑股份厂区,近30米高的烟囱矗立其间,三座桥将这座近似孤岛的厂区与外界相连。行走在这座人口不足15万人的小镇,提及华塑股份,几乎人尽皆知。

但让华塑股份进入全国视野的,则是今年4月公司厂区发生的闪爆事故。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滁州市定远县华塑热电厂脱硫制浆罐顶焊接堵漏作业区发生闪爆,造成六人死亡,属于较大事故。华塑股份、承包此次作业任务的龙净环保对外均称,死亡人员均非公司员工。

这些死伤人员到底隶属于哪家公司?华塑股份未回复本报的问询。但有分析指出,这些不幸遇难的工人可能是劳务外包公司员工。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8年—2020年及2021年6月末,华塑股份(含分、子公司)职工人数分别为2251人、2545人、2486人和2590人。从人员结构来看,截止到今年6月底,华塑股份生产人员占比为78.1%。

这仅仅是华塑股份庞大用工规模的一角。《经济参考报》记者连日来调查发现,华塑股份不仅在专业的爆破服务和修理工作环节存在外采用工情形,而且在电石出炉、包装服务、货物装卸等环节亦大量外采用工。

“(电石厂)机修现在就需要10几个人,如果现在应聘,学员工资6000元,包括社保等全部费用,有点技术的工资更高,你愿意给工人多少就给多少。”近日,定远县一家为华塑股份提供外包服务的劳务公司负责人说,目前该公司给华塑股份提供200余名劳务外包人员,多的时候约400人。他称,华塑股份目前仍有近2000名劳务外包人员。

另一家劳务公司合伙人亦给出了近乎一致的华塑股份劳务人员数量。

炉桥镇一位知情人士11月24日则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华塑股份存在大量的劳务外包情形,总人数约2000人,都是周围村里的村民。如果算上这些人,华塑股份在岗人员约5000人。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仅能查到部分华塑股份公开的外采服务招标信息。在华塑股份招股书以及其他公开资料中,都查询不到公司劳务外包及用工情况。

相关“细节”在招股书中。《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华塑股份在招股书中仅提及“劳务费”问题。公司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费的情形,劳务费下对应的有“爆破服务、热电机组运营服务、电石出炉服务等、包装费、安保及物业费和零星劳务费。”公司称,爆破服务向具有资质的爆破公司采购,不属于劳务外包;热电机组运营服务需运营方提供符合国内先进电厂运营标准的服务,技术含量较高,不属于劳务外包;电石出炉及包装服务技术含量低、重复性高,安保及物业等服务属于生产辅助类服务,因此该类服务向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采购,属于劳务外包。

部分外采用工未披露 华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但招股书对于劳务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的细节并未进行阐述,如提供劳务外包的公司名称、有多少家劳务外包公司、共有多少劳务外包人员、劳务外包费用支出数额以及公允性等,这些均未在招股书中进行列示。

“劳务费包括劳务外包等是中介机构核查的重点,包括提供劳务外包的企业、劳务外包的人数、购买价值的公允性以及社保缴纳情况等。华塑股份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内容比较罕见”,一位保荐机构的资深注册会计师直言,“对于这些审核重点,一般公司都会做详细披露,个别公司即便在申报稿中未详细阐述,监管部门也会在后面的问询中提及,因为劳务外包容易引发较大法律风险。”

对此,国内一家PVC公司高管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PVC行业竞争激烈,成本控制能力是评估一家PVC公司竞争优势的关键指标之一。如果公司大量外采用工,应该详细披露具体情况,以便投资者能够对公司人力成本做出准确评估。

涉嫌规避相关劳务法规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IPO公司用工模式亦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不少公司均被问询,招股书则对此专门予以披露。如智信精密、影石创新、集萃药康、明月镜片等IPO公司均详细披露了用工情况,对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两种模式进行了详细区分,并由专业律师发表意见。

但华塑股份不仅在招股书中未对劳务外包、劳务费等进行详细披露,在监管问询阶段也并未提及。如此做法令业界费解。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华塑股份的劳务用工疑似存在“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形。

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的“皖11民终319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塑公司自2013起以劳务外包方式将案涉炉前工发包给新宇工贸公司,分别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作了约定,同时该条还就炉前工的月工资作出了明确约定。新宇工贸公司承包后又将所承包的部分劳务转包给新皖公司承包,案涉炉前工也在转包范围内。2018年6月5日,华塑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发布通报称王某某于2018年6月3日小夜班时酒后上岗,经批评教育后,第二天小夜班仍然酒后上岗,违反了华塑公司严禁酒后上岗的相关规定,将王某某退回新皖公司,并建议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作为发包方,将部分业务或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劳务服务,并对劳务服务的成果和质量直接承担责任的劳务承包形式。一般来说,一些非技术性的、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的一种用工模式。

许浩称,“从上述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华塑股份外包服务针对炉前工工资作出明确约定,并提出按人支付,这就是间接干涉劳务外包单位的用工数量;其次,华塑股份对外包工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退回新皖公司,这都证明是华塑股份在对新皖公司的员工进行管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称,“显然,华塑股份的这种用工模式属于‘假外包,真派遣’,即虽然劳务合同中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但实际上却是劳务派遣,劳动者仍然由发包人(用人单位)直接进行管理的情况。这属于违法行为。”

11月24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分别致函、致电华塑股份、定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定远县人社局等单位了解反应华塑股份劳务外包及相关问题,但未获回复。

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宏岩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一是发包或者用工单位是否对用工直接管理,即工作时间、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由谁安排,二是支付的对价是人还是事或工作任务。

他称,华塑股份上述劳务安排不仅存在“假外包、真派遣”规避法律规定10%劳务派遣要求的嫌疑,即使认定为劳务外包,也还可能存在转包、分包等应予披露的情况,而华塑股份对劳务外包情况的披露远未达到证监会相关规范的要求。证监会2020年6月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部分首发企业存在将较多的劳务活动交由专门劳务外包公司实施的情况的,中介机构应当充分关注以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情况、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就上述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发表明确意见。华塑股份可能存在上述情况,而在相关材料中并未予以充分披露,中介机构也未关注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盈利能力“成色”存疑

资深会计师田先生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部分企业通过对外采购技术含量低、重复性强的劳务服务,这样可以降低普通工人数量从而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人员比例的标准,最终实现减免税收。”

招股书显示,华塑股份此次IPO募资净额14.02亿元,投资建设2*300MW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年产20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年产3万吨CPVC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

“这个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我们评价一家PVC公司,主要是看其成本控制和利润情况”,一位不愿具名的PVC公司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近年来,PVC行业集中度在上升,产能增长较大,竞争激烈。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20年底,我国PVC生产企业减至70家,总产能2664万吨(含聚氯乙烯糊状树脂127万吨),平均PVC生产规模约为38万吨/年,较上年继续提高4万吨。新增产能201万吨,退出55万吨,产能净增146万吨。PVC产能排名前十位企业进入规模提升为65万吨/年,大部分集中在西北的新疆和内蒙古以及华北地区。全年行业整体开工率较上年有所下调,平均为78%。

不仅如此,在建PVC产能规模亦不可小觑。如氯碱化工(600618.SH)在广西钦州基地投资的30万吨/年烧碱、4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目前在施工进程中。鸿达兴业亦正在建设年产30万吨PVC及配套项目,该项目主要产品为PVC。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行业产能尚有闲置,新建产能释放势必会对华塑股份形成挑战。

招股书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上半年度(下称“报告期”),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3.79亿元、45.68亿元、50.81亿元和28.20亿元,实现净利润4.13亿元、5.01亿元、6.13亿元和3.60亿元。不过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呈现下降,同时期分别为5.81亿元、5.61亿元、11.74亿元和5.50亿元。

毛利率是企业产品竞争力的具体表现之一,PVC作为华塑股份的第一大主力产品,其销售比例在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间各报告期所占比例逐步上升,从2018年的销售占比56.48%至2021年上半年达到71.15%。但是其毛利率却远也低于同行。在PVC销售占比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其PVC毛利率却远低于同行,造成其整体利润下滑,竞争力变弱。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报告期内,华塑股份PVC毛利率分别为11.82%、12.27%、21.07%和25.31%,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毛利率分别为:24.53%、27.89%、30.04%和42.54%。

对此,华塑股份称,主要原因系公司地处华东地区,而上述可比上市公司地处或邻近煤炭资源丰富的西北地区,公司煤炭、兰炭、焦粒采购价格高于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

虽然华塑股份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不断增加,但其资产负债率仍然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17年—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华塑股份期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2.08%、76.06%、59.94%、51.86%和43.84%;而同期可比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为31.39%、33.32%、38.51%、35.82%和35.88%。

华塑股份称,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数,主要原因系公司2018年增资前大量固定资产建设资金来源于借款,股东投资较少,造成公司负债较多。

如今,华塑股份终于上市。华塑股份在2017年和2018年3月份15个月内7次因污染问题被处罚。报告期内,华塑股份因安全生产等问题被处罚7次。

12月14日,《经济参考报》记者致电定远县应急管理局盐化工业园应急管理中心,了解华塑电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进展,工作人员称,可能因为调查期比较长,目前还没有消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从4月至今已经7个月,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华塑厂区闪爆事故调查报告至今未出,这也意味着华塑股份的责任还不清楚,如果认定了华塑股份存在重大责任,公司IPO命运可能被改变。”一位市场人士称,事故认定报告至今未出,华塑股份已于11月26日在上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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