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交易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天府财经网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交易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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