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管理实施“负面清单”
在“负面清单”中,业内默认的监管原则包括P2P将不得进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同时,P2P将不得销售理财、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更不得进行股票配资业务。在债权转让方面,《办法》并未明确禁止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禁止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
在资金存管方面,《办法》要求P2P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意味着原先的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也不被认可,资金必须从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上,转移到平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资金存管机构对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对于负责存管的银行而言,其仅承担实名开户、借贷交易指令等形式审核的责任,并不承担融资项目、借贷交易信息的真实性的实质性审核责任。此外,P2P平台自身资金与项目资金也要做好隔离,进行分账管理。(张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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